第一条 婚後不与家公家婆同住。
A. 同住之定义是指不能共同居住於同一区。
B. 同区之定义是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之区域划分法。
C. 同住之定义亦指於廿四小时内共同逗留於同一室内超过十二小时。
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亲友。
第二条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亲友。
第三条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强妻子与男家亲友聚会。
第四条 丈夫不得向妻子说谎。
A. 不论谎话是善意或恶意,均不被接纳。
B. 丈夫对妻子不得有任何隐瞒,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
第五条 男主内,女主外,丈夫要负责家中一切家务杂务,包括凑仔、煮饭、洗衫、洗厕所等等。
A. 不论人前人後,均要贯彻男主内,女主外的大前提。
B. 妻子不会再为丈夫的面子作任何掩饰或做戏,以图瞒骗男方的亲友。
第六条 一切以妻子的工作为重,丈夫不得干涉妻子的工作,或作出任何影响妻子工作的举动。
第七条 夫妻间各自财政独立,唯丈夫需负责家用及儿子的生活费。
第二章 丈夫个人守则
第一条 不得出入色情场所。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场所。
B. 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有关场所经过、出入或逗留。
第二条 不可沉迷赌博。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赌博。
第三条 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第四条 不可摄取过量酒精。
第五条 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份、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
A. 〝是否必要〞、〝过份〞或〝 亲昵〞之定义由妻子介定。
第六条 不可作出伤害妻子的行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伤害〞之定义以妻子的感觉为依归。
第七条 不可触犯任何法例。
第八条 不可相约损友苏亚基,又名AK见面。
A. 苏亚基的身份证号码为K267xx3(2)
B. 苏亚基姓名之中文电码为1667 2348 3233
第九条 不可违反婚前协议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