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2)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6)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7)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2、领证程序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由男女双方向其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申请,由该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盖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作为有效证明,到孩子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领证时,应交孩子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领证免费。
3、优惠待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执行标准是不低于三十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农村地区,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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