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1)
发布时间:2004-7-6 14:12:22 发布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核设施流出物的监测目的、编制监测计划的原则和要求、采样和测量技术要求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流出物监测。
2 术语
2.1 流出物 在上规定中,是放射性流出物的简称。是指经过废物处理系统和(或)控制设备(包括就地贮存和衰变)之后,从核设施内按预定的途径向外环境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废物。
2.2 核设施
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强及较强放射性物质的建筑物及其内部装备。包括铀、钍冶炼厂,核反应堆,放射性同位素分离工厂,核燃料后处理厂,铀(或钍)加工厂,核燃料元件工厂,甲级政化实验室,强辐照源,大功率粒子加速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等。
2.3 流出物监测
对流出物进行采样、分析或其他测量工作,以说明从核设施排到外环境中的放射性物流的特征。
2.4 计划外释放
除了计划内排放之外的一切释放,包括事故释放。
2.5 计划内排放
在核设施的工艺流程图中已标明的排放,或由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排放,其大致的活度(或比活度)、成分以及排放时间都是预知的。
2.6 采样
是在一定时间内,用代表性取样方法从流出物中获得与时间成正比的一定量样品。
2.7 就地测量
在现场对流出物或其样品进行物理测定或化学分析,可迅速得出结果。
2.8 实验室测量
将采得的样品运回实验室,经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处理之后,再行测定或分析。
2.9 总排出口
在核设施内,流出物的所有排放管道汇集在一起形成总管,该总管与环境的交接点,称为总排出口。
2.10 主管当局
国务院为了与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有关的特定目的而任命或认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2.11 管理限值
由国家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流出物中放射性成分的数量限值。
2.12 运行限值
为了确保达到管理限值的要求。由运行单位自行制订的流出物中放射井成分的数量限值。
2.13 准确性
用准确度衡量。是测量结果中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的综合,表示测量结果与真值的一致程度。
2.14 总活度测量
不区分流出物中核素的测量,包括总α、总β或总γ活度的测量。
2.15 特定放射性核素测定
用放化分离的人法或用能谱分析的方法或其他方法,测定流出物或其样品中若干核素的放射性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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