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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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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05|回复: 4
发表于 2010-9-15 12: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保护系统①

7.1
保护系统的功能
保护系统必须具有下述功能:
(1)自动触发有关的系统动作,必要时包括自动触发停堆系统动作,以保证在发生预计运行事件时不超出规定的设计限值;
(2)检测到事故工况并触发为减轻其后果所需的系统动作;
(3) 抑制控制系统自身的不安全动作。

7.2保护系统的可靠性和可试验性
保护系统必须具有与所执行功能相适应的高度可靠性和定期可试验性,保护系统所具有的多重性和独立性必须足以保证:
(1)单一故障不致于导致保护功能的丧失;
(2)保护系统的运行可靠性未经其他方法证明确属可接受时,其任一部件或通道的停役不得导致所需最低限度多重度的丧失。
必须保证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对多通道的影响不致于导致保护系统功能的丧失,或者必须根据其他基准证明该保护系统是可以接受的。必须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采用各种设计技术,如可试验性(必要时包括自检能力)、故障安全性能、功能的多样性、部件设计或工作原理的多样性等以防止保护功能的丧失。
除非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取必要的可靠性,否则保护系统必须具有可在反应堆运行时进行定期功能试验的条件,包括各通道分别进行试验的可能性,以查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和多重性丧失的缺陷。
设计中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由于运行人员的行动引起保护系统失效的可能性。

7.3保护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分隔
为防止保护系统和控制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必须避免两者之间的相互连接或采用适当的功能隔离。保护系统和控制系统共用相同的信号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如有效的去耦),并证明本章所列各安全要求均已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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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你 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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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楼主万岁万岁万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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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想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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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佩服死了。呵呵,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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