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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3年版)
第一部分《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我 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重要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等内容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使参加考试人员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核安全
法律观念。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
的法律知识。
考试内容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熟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3.掌握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
二、核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 2003第 6号令发布)
了解总则;
熟悉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了解总则和处罚基本原则;
熟悉核安全监督任务;
掌握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证制度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了解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熟悉总则中的核材料管制范围、监督管理职责;
掌握核材料管制办法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3第124号令发布)
了解总则和处罚的基本原则;
熟悉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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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应急机构及其职责、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2005第449号令)
了解总则;
熟悉有关法律责任;
掌握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7第 500号令发布)
了解总则、标准和许可的重要内容;
熟悉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要求;
熟悉民用核设备进出口及监督检查的规定及要求;
了解违法的处理意见。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9第 562号令发布)
了解总则的重要内容;
熟悉放射性物品运输时对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的要求;
熟悉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具体规定及检查要求;
了解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2011第 612号令发布)
了解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熟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宗旨,掌握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放射性废物的
处置的主要规定。
三、核安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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