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流出公司的党员尽快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来源:
中国核 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2009-10-26)
致公司流出党员的公开信
各位流动党员:
您好!
近年来,公司个别党员员工在离职、辞职、调离、借调、退休返乡后,党员意识淡薄,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问题,如有的长期不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联系,不交纳党费;有的仅委托他人交纳党费,但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的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流动党员的管理。
由于公司工商注册地点的变更,公司党委将于近期协调办理公司党组织关系的转移,相关各项基础工作正在抓紧落实。请公司流出党员看到本通知后,主动与您的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联系,于2009年11月25日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事宜。否则,公司将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建设公司党群工作部联系。电话:010-61592323-2304,0316-3339304。
敬请周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党员管理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如果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党员出境逾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应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流动党员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Nuclear is Unclear " - - A confucian in confu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