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核安全局文件时间: 2010-04-23 来源:
环保部
关键词:
核与辐射 国家核安全局 机组 岭澳核电站 装料 内容摘要: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岭澳核电站(二期)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9〕64号)的要求。
关于颁发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批〈岭澳核电站3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请示》(广岭东〔2009〕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你公司颁发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1003号)。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应按照该《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三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保证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首次装料 批准书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
能源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1003号
项 目: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持证单位: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郑东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善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同时提出首次装料批准书条件,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核电站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及以后调试运行中必须履行在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和《岭澳核电站三、四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附件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如需修改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营运单位的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站,切实履行《岭东核电有限公司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运管理岭澳核电站(二期)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站承担核安全运行责任。
四、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五、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岭澳核电站(二期)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七、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岭澳核电站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首次装料阶段)的批复》(环审〔2010〕114号)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落实。
八、国家核安全局对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初始临界,②10%额定功率(热),③90%额定功率(热),④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和相关文件,在取得国家核安全局对控制点释放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和试运行。
九、岭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岭澳核电站(二期)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十、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9〕64号)的要求。
十一、在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后,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应按时完成以下工作:
1、四号机组必须用经过验证的无损检验方法进行役前检查。如果能力验证工作未能通过,三号机组应重新进行检查工作。
2、在首次装料后六个月内提交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破裂(SGTR)事故分析源项问题的对策报告。
3、在2011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提交考虑了数字化控制系统(DCS)和状态导向程序(SOP)等设计改进的概率安全分析报告。
(2)提交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同时完成相关设备的可用性论证报告。
(3)提交考虑锆水反应情况的失水事故下安全壳压力温度分析报告。
4、在2012年6月30日前,针对安全壳地坑滤网,完成化学效应分析和下游分析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工作。
十二、鉴于岭澳核电站(二期)参照法国核电实践编制的状态导向程序(SOP)为国内首次使用,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密切跟踪法国实践,加强操纵人员培训,在运行年度报告中应包括状态导向程序(SOP)的适应性报告。
十三、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15毫希(mSv)剂量约束值的条件下开展最优化分析,给出合理的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管理目标值。同时,应尽快提交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工作大纲。
十四、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按首次装料申请书审评时的承诺(包括建造进展报告等),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时,对设计变更影响到其中相关描述的章节进行补充和修改。
十五、考虑到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自首次装料开始即联合持照的方案属国内首次实施,在申请岭澳核电站三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时须提交联合持照的技术支持报告。在联合持照实施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