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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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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06: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以及全省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教育公平的关键举措,对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实现“跨越发展、崛起腾飞”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校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要求,落实任务





1、清理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全市所有改制的中小学(含普通高中)和民办学校。具体为四种类型:一是在同一校园内既有公办划片招生,又有民助收费招生的学校;二是原为公办学校,后改为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三是教育部门、学校参与举办的股份制学校;四是社会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





2、清理整顿的重点:义务教育阶段的改制学校。





3、清理整顿的目标:一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从发文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政策,即公办学校不再改制、不再评比示范学校和实验学校、学校不准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二是符合“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师资、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财务核算)条件的改制学校,按民办或股份制机制运作;三是“校中校”“校中班”和“一校两制”的学校必须予以彻底清理,如果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四独立”条件的按民办或股份制机制运作,否则一律恢复公办体制;四是社会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省颁合格学校条件,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审,实行年审制度,不合格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办学资格。





4、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各地各校原则上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彻底整改到位。具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并写出各类分析报告;第二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主要任务是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返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第三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按照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清理整顿工作全部到位,各县区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市教育局;第四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市教育局对各地各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各有关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整改方案,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成立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督查组,从11月下旬开始,逐地逐校督查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2、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广泛宣传清理整顿改制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充分了解有关信息,赢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要切实加强协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与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解决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改工作稳步推进。





3、确保教育教学稳定。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抓好,确保学校稳步发展。特别要做好师资队伍的稳定处置工作,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来教职工的身份保持不变,并继续办理事业单位政府规定的社会基本保障(医疗、养老、夫业保险及公积金等);完全转为民办学校后新进入的人员,按民办学校的机制进行人事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开展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全市中小学办学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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