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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湾朋友——有买久和房子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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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湾朋友——有买久和房子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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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5 04: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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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久和业主的利益
近期关于久和的车位和暖气费问题,久和业主的意见不一.请久和业主加群商讨,也希望广大市民一起讨论一下! 下面是我在其他论坛上见的一些帖子,也一起转发过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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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5 04: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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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和国际新城8月23日短信通知我们在一期购房的用户,一期供暖已快完工近期将发售,在此想给大家说一下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供大家参考:
1、九和说8月27日前交初装费11000元的享受九折优惠(也就是9900),我觉得这像个陷阱。首先我怀疑的是这个收费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我打电话咨询九和的售楼部他们让我问物业部,我问物业部他们答复说这个标准已交给市场销售部而且给我说这个收费是经物价局批准的,我又问售楼部他们说不知道这个问题无人能给我答复。事后我咨询了连云港市物价局人家说根本就没批过九和的这项收费,让我无语;
2、暖气安装费交了以后,管道通到哪里,是我们住户的屋内还是屋外,这项费用包不包括屋内接的管道和暖气片?我询问了九和他们答复说不包括,也就是说我们交了这项钱以后他们只把管道给我们接到门口,里面的管道和暖气片我们自己弄;
3、通暖时间。九和物业部答复的含糊其词,具体时间不敢说,只告诉我说每年的暖气只通三个月。但据我所知,连云港某些有暖气的小区和其它城市一般都是通四个月(一般是11月中旬到来年的3月中旬);
4、值得担心的还有我们安装暖气后,九和是否能在无论有多少住户安装暖气的情况下保证我们安装的住户正常供暖?
5、九和物业说要强制预先收两年的采暖费,这一条简直是霸王条款。收费标准是16元/平方米。我非常不理解,我们住户什么时候入住什么时候交款,用一年应该交一年的钱,我们预先把钱交了因为其它原因没能入住这钱怎么算?我们先交钱后享受利益恐怕以后又有一堆纠纷。我问九和为什么要这么收,他们给我说这是他们九和物业“行业管理的一种手段,让我们理解”。理解的基础是基于相互平等不会相互损害利益的情况下建立的,这种强制性的、以后会损害我们利益的收费行为实在无法让人理解!
以上是我这几天来询问的情况,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更希望我们能群策群力共同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久和国际新城业主群1032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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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5 04: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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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点评房地产涉嫌霸王条款 市民可对比自己所签合同据理力争
连云港日报 谢杰 马群 贺耀堂
来自市区的30多家大中型房产开发商,参加了市工商局举行的全市首次房地产领域涉嫌“霸王条款”全面点评会。点评共涉及物管、房产中介和房地产买卖3个方面,共计21条涉嫌“霸王条款”,市民可对比自己所签的合同据理力争。市工商局要求,有关房产商必须在本月底对自己的涉嫌“霸王条款”进行整改,否则将被严肃查处。
这几年,购房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其中霸气十足的房产合同成为投诉焦点之一。为了净化我市房地产交易的环境,市工商部门召开了这次涉嫌“霸王条款”点评会,近期各县也将举行该类点评会。部分涉嫌“霸王条款”具体如下:
一、物管涉嫌“霸王条款”:
■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缴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和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和物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在交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交纳装修押金,否则不给钥匙。
点评:根据规定,业主无交纳押金的义务,物管公司无权以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钥匙相威胁。
■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物业费。
点评:对于大多数住宅来说,门厅和楼道没有采暖设备,所以公摊面积不应算在收取采暖费之列。另外,物业费、卫生费等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也是不合理的。
■物业费收多收少,业主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利。
点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收费应当由业主和物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房产中介涉嫌“霸王条款”:
■由于客户原因导致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无法完成,该项订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点评:在未成交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收取劳务费,但中介公司由此强行扣留订金是不对的。
■委托人必须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受托人通知成交后的当日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点评:房屋中介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两回事,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没有义务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满足中介人收取报酬的目的。
三、房地产买卖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
点评:该合同条款设定的内容,消费者的责任明显远远大于开发商,属不公平条款。
■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的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点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关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销售商制定的这个条款,为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余款在合同订立后1个月付清,否则按合同规定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在给付首期房款后,余款可在房屋交付时给付的规定。
■合同规定: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对由于出卖人的责任,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只规定了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退回房款和利息并承担1%的违约金;而对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违约部分全部删除掉,即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是一项最起码的权利,但根据该条规定,在房产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退房,得到的补偿往往小于实际损失,如果不退房只能住在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而开发商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商在协议中加入了这样几个条款: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实际售价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
点评:据此,购房人很容易理解为房屋的实际售价是由于面积变动、根据单价进行总价的调整。但是,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动,开发商极有可能根据这一条款直接要求购房人承担更高的房价。
■有条款这样规定:甲(开发商)、乙(购房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也不与甲方洽谈的,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双方在签订预定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当退还定金的规定。
■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卖方:会所,小区停车位,泳池,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各类球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
点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屋顶、外墙面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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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5 2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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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现在那里还有好点的房子要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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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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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6 07: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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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和国际新城业主群10327417
各位业主:现定于9月23号下午14:00在久和销售
中
心前大厅聚会,
就有关维权事宜进行讨论,请大家相互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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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06: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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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久和看中了一套房,交了钱了,可没过几天就催着交契税,当初不知道,就稀里糊涂的交了,后来从网上和朋友那得知,契税是该交房时交的,他们是为了从国税部门那捞取优惠或者是把这部分钱用来弥补资金的短缺,更让人气愤的是,房子还没交,现在就催着交储存间的钱,什么不交要起诉,当初说好是交房前交,这都什么玩意啊,十足的奸商加骗子,我奉劝买久和的人注意点,不要被它那种销售假象迷惑,签合同一定要看范本(当初在我强力要求能看到的).
[em04][em04][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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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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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5 04: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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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42][em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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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hrite
neph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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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7 05: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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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1]还有那儿的房子值得信任呢?~~房价被炒得不可理喻了~~~[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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