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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湾家属注意——基本医保覆盖连云港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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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85|回复: 3
发表于 2007-5-19 06: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该保险的启动,使我市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都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20元;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纳60元。
     
     18周岁以下未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参保,其中独生子女个人缴费可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由该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多子女的,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补助。
     
     就医方式:社区首诊、定点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为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此账户只能在指定的首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和继承。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每年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个人意愿,参保人员在每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可重新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诊疗项目执行。
     
     因病情需要需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需转外地就诊的,由本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具转诊手续,报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转外地就诊原则上只限北京、上海、南京的一所三级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外审批手续,居外期间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审核报销。
     
     报销额度:年度内符合规定最高支付3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因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3万元。
     
     该政策鼓励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凡连续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4万元;满5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标准为5万元。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
     
     大病补助:针对参保的困难家庭
     
     为了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我市将设立大病补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社会募集50万元等。
     
     参加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或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城镇居民,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对象,可申请大病补助。
     
     其中,补助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大病补助。大病补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全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大病补助。大病补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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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8 22:44: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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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0 20: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田湾家属都是正是工吗,难道没有人去办理医保。[em10][em10][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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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04: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以下是引用连云港朋友在2007-5-20 0:20:54的发言:[BR]田湾家属都是正是工吗,难道没有人去办理医保。[em10][em10][em10][em10][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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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3 05: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市年末户籍总户数137.25万户,其中市区22.28万户;户籍总人口479.42万人,其中市区70.96万人。全市人口计划生育率90.89%,独生子女率50.24%,户籍人口出生率12.26‰,自然增长率6.98‰。全市年末常住总人口450.52万人,比上年减少3.88万人。常住人口出生率11.78‰,自然增长率4.52‰。全市城市化率达到39.0%,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

    改革持续深化,就业有所增加。年内市属企业改制完成资产重组2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8420人。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基本完成,首批141家市属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全市新增就业6.21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2.7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3.61%,较上年底减少0.52个百分点。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9.1万人,其中劳务输出6.49万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累计达93.9万人,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6%。

    居民收入明显提高,生活质量切实改善。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17760元,较上年增长18.1%,较全省平均增幅高出5.5个百分点,增长幅度位居全省各市首位。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5元,增长14.7%,是1996年以来增幅最高的年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65元,增长10.2%,是1998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之一。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6320元,增长14.8%;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24元,增长15.4%,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3.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97元,增长8.7%;城市居民家庭人均住房总使用面积23.6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6.0平方米。

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平均为781元/月。全市参加医疗保险单位5007家,涉及职工39.79万人,较上年末净增6.19万人,覆盖面达92%;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39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9.06万人,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3万人、21.2万人。机关事业保险参保单位1964家,参保职工6.91万人,离退休人员1.35万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为5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其中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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