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
1.新生入学。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2.转学。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迁移;在本县(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及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学生持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到转入学校办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和住房证明的原件。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转学手续。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借读。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系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连云港市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也可在非户籍所在地借读。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4.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休学的,由学校初审,凭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全部为原件),报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到指定医院检查;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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