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09〕6号关于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辽宁红沿河
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函》(辽红核〔2008〕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将三、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只有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三、四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九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厂 建造 许可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辽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核安证字第0901号 项 目: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
持证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锡才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半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 提交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取水工程以及相关的防洪设施详细设计报告。
(二)进一步分析低温气候对核电厂系统和结构的安全影响,对电厂相关设计进行全面的复查,并将分析报告报我局。
六、发放建造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考国际、国内同类电厂,解决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设计中RRA入口管线存在死管段的解决方案。
(二)参考国际、国内同类电厂,进一步论证辽宁红沿河核电厂闸阀可能因为锅炉效应而无法开启的改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