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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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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核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20191224052822814.jpg

20191224052822814.jpg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配件制造过程中存在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热模锻工序分包给其他无资质单位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现场核查的审查意见》(北2019-085)和你公司《关于核级模锻管件成形工序分包问题后续工作汇报及谅解申请》(锡峰[2019]字第006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0年3月31日前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管丽

电话:(010)66556365

传真:(010)6655636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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