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监 查
13.1 概述
必须采取措施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及其有效性。必须根据需要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度,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监查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和监查项目表(提问单)进行。负责监查的单位必须选择和指定合格的监查职员。参加监查的职员必须是对所监查的活动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在内部监查时,对被监查的活动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不得参与挑选监查小组职员的工作。监查职员必须用文件给出监查结果,必须由对被监查的领域负责的机构对监查中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审核和纠正。必须采取后续行动,以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
以上是HAF003对检查的相关描述,中提到“负责监查的单位必须选择和指定合格的监查职员”
个人以为目前国内出台的相关法规及条例中没有给定监察员资格证书的硬性规定,这个可能是基于目前监察员资格定性的题目考虑的。从质保理念的角度出发,法规及条例是质量保证的最低要求并不是最高要求,各单位如何在质保体系中保证检查职员的能力及资历,需在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要求。明确检查员的相应资格,从而保证其个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