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1951年规定,要在优先发展军用生产堆和动力堆的条件下,发展民用发电堆。1953年5月原子能委员会给国会两院提出报告,美国应在民用 核能方面保持世界领先地位,1954年艾森豪威尔政府向国会提出修改原子能法,答应私营企业取得反应堆所有权,但 核燃料仍回政府把握,答应私人使用。在此政策指引下,美国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建设了第一批实验验证性 核电厂。这个时期的核电发展,由美国政府负责研究开发及核岛的建设和运行,私营企业仅负责厂址预备和常规岛建设。合同期满后,由原子能委员会负责拆除退役,核电厂的风险尽大部分由政府承担。1957年9月颁布的普赖斯-安德生法案又规定,一旦发生核事故,全部赔偿金额限于5.6亿美元,其中由政府承担5亿美元,进一步推进了核电的发展。1962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向肯尼迪总统建议:以为核电经济性已优于常规 火电,发展核电可为电力供给节约大量资金,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核燃料私有。该建议在1964年原子能法的再次修改中被采纳。在核电技术趋于成熟时,为占领核电的国际市场,60年代末美国政府批准低富集铀的出口,把美国的轻水堆推向世界。70年代后期,美国的核电发展转进低潮,1978年以后没有任何核电厂订货。
关于快中子增殖堆的研究发展,1971年6月尼克松总统公布要在1980年建成快中子商用示范性克林奇河核电厂。1977年4月卡特总统以防止核扩散为由,提出了限制核电发展的政策,决定停止克林奇河快中子堆核电厂的建设和燃料后处理技术的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