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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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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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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yxy
powery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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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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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福建省
核电
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进步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原子能事业起步于50年代中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视治理条例》、《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核
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国家
核安全
局等有关部分也先后颁布了有关的规章、标准,对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规定规划限制区。其设置目的主要是保证核设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计划,保护公众安全。随着我省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
宁德核电
厂、福清核电厂将从2012年开始陆续投产运行。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日本福岛
核电站
核泄露事故及对周边地区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更值得我省予以重视。因此,加强核电厂周边规划限制区治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制定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十分必要,且较为迫切。
因此,我们会同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办法(草案)》
。
《办法(草案)》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规划限制区范围确定的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规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
项目
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征求对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意见的函》(环办函〔2008〕31号)提出:核电厂四周应设置半径一般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我省复函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在核电厂四周设置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以保障核安全。省政府也发文批复同意福清核电厂、宁德核电厂设置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
《核电站核事故应急治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同时规定,场内、场外应急计划需包括一致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四周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针对防护措施的不同,应急计划区又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进应急计划区。《核电厂应急计划与预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 17680.1-2008)推荐的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范围为:烟羽应急计划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km~10km范围内。核电厂四周规划限制区的规定和治理,有助于应急计划在应急计划区内的实施,有效降低核电厂核事故对公众的危害。
据此,《办法(草案)》第二条确定了规划限制区的范围,即“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核电厂外,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千米的限制人口数目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办法加以引导或者限制的区域
。”
(二)关于规划限制区人口规模治理的题目
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和《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的规定,规划限制区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同时,考虑到对公众潜伏的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四周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认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题目。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 万人以上的乡镇。据此,《办法(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设立了规划限制区的人口规模治理制度,要求制定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迁进或进进的常住人口或者外来暂住工作职员应通过批准;考虑到宁德核电规划限制区内存在牛郎岗景点的实际题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可以根据场外应急需要,对规划限制区内旅游景点游客人数加以有效控制。
(三)关于规划限制区内建设项目治理制度的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四周规定的一个缓冲区,它不属于核设施所拥有的土地,但在该区域内的建设开发活动应受到一定限制,如在该区域不得兴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不得设置医院或疗养院、旅游胜地、飞机场和监狱等。”
福鼎市、福清市政府均承诺
:在城镇发展规划修编时,考虑在核电站四周五公里范围设置限制发展区,禁止兴建
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生产、储存设施等
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和旅游、娱乐设施。据此,
《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规划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
(四)关于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治理的题目
考虑到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反恐因素以及反应堆冷却水源的实际需要(核电厂反应堆停堆后因缓发中子核裂变继续产生热量的原因,还有约8%的额定热量需由冷却带出,否则会发生堆芯融化事故),假如对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运输危险品的行为不加限制,可能出现很大的危险,假如船只发生事故,其运载的危险品容器、连同其装载料和水中的碎屑有可能机械地阻塞或破坏与终极热阱有关的冷却设施,对核电站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以核电厂反应
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
的船舶通航进行必要的限制性治理。据此,《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涉及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自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不得进进;经批准的运输船只吨位不得超过五千吨
。”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
0
逐一年五月五
日
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治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范围内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居民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满足处置核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引导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核电厂外,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千米的限制人口数目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办法加以引导或者限制的区域。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核电厂应当在厂区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涉及规划限制区内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主管部分和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限制区实施监视检查,确保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与居民安全。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制订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乡(镇)、村规划相衔接,并依法征得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主管部分同意后,报核电厂所在地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涉及规划限制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由规划限制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所在地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规划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批准,可以迁进常住人口或者进进暂住外来工作职员,但是不得超过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可以根据场外应急需要,对规划限制区内旅游景点游客人数加以有效控制。
第七条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规划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第八条 规划限制区除本办法第七条禁止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法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分应当对规划限制区内的种植业、养殖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公道规划,并加强指导。
第十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限制区内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指导协调规划限制区的居民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
核电厂应当支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配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规划限制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主管部分负责做好全省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治理工作,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和配合。核电厂在上级主管部分的领导下,协助和配合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分做好核事故应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自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不得进进;经批准的运输船只吨位不得超过五千吨。
海洋与渔业、海事等相关部分,应当按照海洋、海事相关法律法规,对核电厂毗邻海域实施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规划限制区内擅自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擅自新建、扩建港口、码头和船舶防台避风锚地等设施,擅自运输禁运物品的,由海事、港口等主管部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四周公众和环境造成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放射性等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职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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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于 2011-06-19 22:20 被 poweryxy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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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yxy
powery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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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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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秦山之外的第三个?全省通用性质的这是首个!关注中!
(不知田湾是否有法规啊,欢迎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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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w4574214
tigerw45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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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1-11-29 1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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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很牛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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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z088
scz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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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1-11-29 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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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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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yxy
powery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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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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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2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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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共享为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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