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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4.1 制定本标准的宗旨制定本标准的宗旨是在充分考虑和恰当地引用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中的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规定核电厂选址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在按本标准要求所选定的厂址,是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选址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最好厂址,在该厂址上建造的核电厂,能满足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要求。
4.2 厂址选择工作的依据选址工作必须依据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和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进行。
4.2.1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是针对该拟建核电厂的一定工艺设计、一定建设地区和一定期望目标(业主的期望值)所选择适宜建设地点的过程和结果。因此,业主应提出能反映业主要求的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以作为厂址选择的依据。
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建设目的(是发电、供热还是发电供热兼有);
b)建设规模(总装机容量、单堆功率和堆数);
c)堆型选择(例如是压水堆、重水堆、沸水堆,还是其它种类的堆型);
d)负荷中心(主要是向哪些城镇或地区供电和/或供热);
e)拟建地区(即规定进行选址工作的区域范围);
f)建造方针(是全部引进、部分引进、还是全部国产化,如为引进核电厂,则应给出拟议的参考核电厂及相应的有关工艺技术文件);
g)建设进度(指期望的开工日期——即开始浇注基础和建成时间。如为多机组核电厂时,则应说明是否分期建设,及每期同时建设的机组数);
h)完成期限(指要求完成“厂址查勘”——即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厂址评价——即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期限);
i)法规依据(对引进核电厂而言,应说明评价厂址的法规依据);
j)其它有关要求。
4.2.2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
在进行选址工作前,必须获得有关所进行厂址选择的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与厂址选择有关的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一般包括下述各项(就一个核电机组而言):
a)堆型、功率;
b)反应堆厂房的代表性剖面图、基底最大埋深;
c) 拟议的主厂区的布置形式(当为引进、或有指定的参考核电厂时);
d)循环冷却水流量、水温、水质、冷却方式及保证率要求;
e)安全厂用水流量、水温、水质标准及保证率要求;
f)淡水用量(适用滨海厂址);
g)厂外电源要求;
h) 重大设备部件的数据(分类列出各类重大设备部件的轮廊尺寸、重量、件数及运输要求);
i)新燃料、乏燃料及固体废物的运输要求(如乏燃料和固体废物容器的外形、自重、总重;特种运输车辆的轴重、转弯半径;新、乏燃料和固体废物等的年运输总量等);
j)放射性液体、气体的年排出量和固体废物的年产生量(含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事故工况及严重事故条件下的排出量及年总排出量的估计量);
k)循环冷却水排出口的水温及随其排出的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的放射性浓度和排放的具体方式;
l)设计要求(指拟建核电厂的标准设计或指定的参考核电厂的设计所采用的与厂址特征有关的设计基准,如为标准设计的核电厂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设计冷却水水温、设计风荷载等);
m)工艺设备设计采用的法规标准;
n)预计厂区人数;
o)其他与选址有关的工艺技术条件。
4.3 厂址选择工作的程序
4.3.1. 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
核电厂选址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查勘工作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评价工作两阶段进行:
a)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考虑技术、安全和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之后,确定两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它涉及对大区域的研究与调查,其结果是否定不可接受的地区,随后再对位于其余可接受的地区内的厂址进行系统筛选、选择和比较。
b)厂址评价阶段:本阶段包括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的一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在特定条件要求下)的研究与调查,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观点出发证明该厂址是可接受的。在本阶段中要确定和评价与所选推荐厂址可接受性有关的设计基准。
4.3.2厂址选择工作的基本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对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一个大的区域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两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继而详细评价那些优选厂址的可接受性,以最终选定推荐厂址。厂址选择工作应按图1所示的基本程序进行(见第5章至第8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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