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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发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发布了国家标准GB 6249-9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及NEPA-RG1《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国家核安全局已发布了HAF 0100(9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与之相配套的整套核安全导则(HAF 0101(1)~HAF 0113)等与核电厂厂址选择(简称选址)有关的标准和法规。此外,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原电力工业部还发布了一些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地震、工程地质、水文和气象方面的试行规定。鉴于这些现行的标准和法规,均只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核电厂选址的基本要求,覆盖不了选址工作的全部内容,而且其中的一些还是试行规定,因此特在充分采用上述这些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并结合我国核电厂选址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核电厂选址工作开始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即批准厂址)的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每一步骤所需进行的工作范围、调查内容、技术要求、评价准则和选址报告编写要求等的各项条款,用来保证各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使其能在选址工作中得以遵守。
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明确的选址工作程序和各选址步骤的工作内容及在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选择和评价厂址的准则,为业主和承担选址工作的部门提供选址工作的依据,确保最终选定的厂址符合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保证所选择的核电厂厂址为在指定选址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最好厂址。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与核电厂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下同)下核电厂与所选厂址的有关厂址特征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的调查要求、评价准则和工作程序,并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a)规定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工作程序和各选址阶段应进行的调查及必须提供的有关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以保证与选定厂址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均已获得了必要的调查;
b)规定针对各选址阶段应获得的资料的详细程度,并据此充分考虑与厂址可接受性有关的自然现象及人为现象的特征、随着选址工作的深入由粗略到详细地评价所选厂址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准则,以保证所选厂址为该拟建核电厂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选址区域内所能选择到的最好厂址;
c)规定分析厂址区域内的环境特征、大中城市与所选厂址的相关方位、人口分布特点及在核电厂整个预计运行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的要求;
d)规定在所选厂址上进行拟建核电厂全厂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布置、确定与所选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设计基准和工程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胜清、翟贵华、罗兆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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