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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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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64|回复: 4
发表于 2010-9-15 15: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应急动力供应①

安全重要的各种系统和部件,在发生某些假设始发事件后,需要应急动力。应急动力的供应必须足以适应任何假设始发事件与外电源丧失相耦合的要求。所需应急动力的功率因假设始发事件的性质而异。确定各种安全功能所需应急动力的手段时,包括其数量、可用率、持续时间、容量和不间断性等,需要计及所执行的安全功能的性质。
可供选用的应急动力供应措施有许多种,如水轮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和蓄电池等。动力的供应可采取直接驱动设备或通过应急电力系统的方式。
所选用应急动力源设备组合的可靠性和方式,必须与作为其供应对象的安全系统对安全的全部要求相一致,并在发生单一故障情况下满足功能要求。应急动力源必须具有进行功能能力试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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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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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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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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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 一个字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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