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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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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68|回复: 4
发表于 2010-9-15 12: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 反应堆堆芯

4.1
反应堆设计
为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不超出设计规定的可接受限值,反应堆堆芯和有关冷却剂系统、控制和保护系统的设计必须留有适当的裕量。
组成反应堆堆芯的部件和反应堆压力容器内靠近堆芯的其他部件的设计和装配,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中所预计到的静、动荷载的作用下,可保持必要的结构稳定性,以保证安全停堆和堆芯冷却。

4.2燃料元件
燃料元件的设计必须适应各种劣化过程后仍能满意地承受所预计的堆内辐照的要求。
设计燃料元件时必须考虑下列劣化因素:冷却剂外压、燃料内裂变产物所造成的附加内压、燃料和燃料组件中其他材料的辐照效应、功率变化所造成的压力和温度的变化、化学效应、静载荷、包括流体所引起的,振动和机械振动在内的动载荷以及变形或化学效应所引起的传热性能的变化等。设计必须为数据、计算和制造中的不确定因素留有裕量。
燃料元件在正常运行中,必须保持于设计规定限值之内(包括裂变产物的容许泄漏值);预计运行事件中的各种瞬态影响不得造成元件显着的进一步劣化,裂变产物的泄漏量必须保持于现实可行的最低水平,燃料组件的设计应计及便于检查其结构和零件的要求;在事故工况中,燃料元件必须能保持原位,其变形不得发展到有碍于堆芯在事故后保持足够有效冷却的程度,并且不得超过燃料元件在事故工况下的规定限值。
①进一步的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14。

4.3反应堆堆芯控制
堆芯的中子通量的水平和分布,各种状态下,包括停堆后,换料期间和换料后的状态、以及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引起的状态在内,必须符合4.2条的规定。用于检测上述通量分布的手段必须总能保证堆芯内不存在任何未能检测到的违反4.2条规定的部位。堆芯设计应尽量减少依赖控制系统使通量分布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保持在规定限值内。

4.4反应堆停堆
必须备有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安全停堆的手段。必须保证,即使在堆芯具有最大后备反应性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停堆状态。停堆手段的有效性﹑动作速度和停堆深度必须足以保证反应堆不超出规定的限值。
停堆手段必须由两个不同的系统组成。
两个系统中,至少有一个系统能在单一故障情况下独立行使使反应堆从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迅速进入有足够深度的次临界的功能。
即使在堆芯具有最大后备反应性情况下,两个系统中至少有一个系统能独立使反应堆从正常运行工况进入次临界,并以足够的深度和高的可靠度保持次临界状态。
判断停堆手段是否足够时,必须高度重视发生在核电厂任何部位的、可能导致一部分停堆手段失去作用的故障。
停堆手段必须足以防止反应堆失控地转向临界。为满足这一要求,必须考虑到停堆期间能增加反应性的各种预定操作(诸如维护和换料操作时移动中子吸收体)及停堆手段中的单一故障。
必须通过检测和试验保证停堆手段处于所要求的状态。
如能在全部正常功率运行期间保持停堆能力,则部分停堆手段可用于反应性控制和通量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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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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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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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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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佩服死了。呵呵,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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