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1 总 则1.0.1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1.0.3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表1.0.3等级特级甲级乙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适用范围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1.0.4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1.0.5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